| 拍攝台北101大樓照片做成明信片販賣,是否須取得著作權之授權?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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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abc1234567 | 2014-01-06 16:17 2018:閱讀 1:回應 0:個讚 | 字體 :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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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abc1234567 | #1【專業回覆】2014-01-06 16:27 | 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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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單位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:電子郵件 字第 1021205b 號 發文日期: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相關法條:商標法 第 36 條(100.06.29) 著作權法 第 58 條(99.02.10) 要 旨:拍攝大樓外觀之照片並以文字標示大樓名稱後做成明信片販賣者,無須取 得著作權之授權,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全文內容:一、依據著作權法第 58 條規定,在街道、公園、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 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,除該條所定 4 款情形外,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。所詢拍攝「台北 101 大樓」(僅 限大樓外觀,不包括大樓內部)之照片並將其製成明信片販賣,依前 揭規定,無須取得著作權之授權。 二、必須注意的是,文字標識「台北 101」業經台○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 司註冊取得商標權。惟如果只是在明信片上標示「台北 101 大樓」 等文字,屬於一般性說明文字,則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(請參考商 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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