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女子無不快情緒性騷擾不起訴 | |||
| a2218668 | 2011-12-21 01:18 1112:閱讀 1:回應 0:個讚 | 字體 :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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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姓男子遭控在台北巿捷運站出口搭訕女子拍照時,趁機以右手手背觸碰女子的胸部,涉及性騷擾。檢方調查後,認為看不出女子事後沒有被性騷擾的不快情緒,對丁男不起訴處分。 檢方指出,被害女子指控丁男於今年11月7日下午5時左右,在台北巿捷運站出口地下街,搭訕她並要求拍合照,經女子同意後;丁男拍照時以右手手指比YA手勢,趁機以手背觸碰女子胸部2次,被害人報警控告丁男,涉及性騷擾。 檢警偵辦期間,丁男否認犯案,並表示不記得拍合照時,有沒有觸碰到對方胸部。 檢察官調查後,發現被害人在拍照過程中,第一次認為對方是不小心,第二次時雖然擺臭臉,但沒有以言語表達不滿,也沒有當下隨即離開,仍依丁男指示換姿勢拍照,被害人臉上表情沒有受他人性騷擾的不快情緒,因此對丁男不起訴處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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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abc1234567 | #1【專業回覆】2011-12-22 09:30 | 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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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: 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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