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醉警偷拍女裙底捷運女客怒批警方護短 | |||
| awrence123 | 2011-12-02 12:41 1423:閱讀 1:回應 0:個讚 | 字體 : | ![]() |
||||||||||||
|
民眾詹小姐昨指控,北市保一總隊古姓警員日前在台北捷運上,喝得醉醺醺並用手機偷拍她的裙底,當場被其他乘客逮個正著,遭士林分局移送法辦,事後保一總隊僅記其申誡,且辯稱古是老花眼正在測試手機、非偷拍她。婦團批偷拍警員已涉嫌性騷擾,應調職並接受調查。 正義男通報逮人 穿著時髦、身材高的詹小姐昨戴口罩、墨鏡,在台北市議員陳建銘、簡余晏陪同下開記者會控訴警察偷拍。 她說,十月二十日早上八時,她搭捷運從淡水線奇岩站往唭哩岸站,一身酒味的古男一直站在她後方靠近她,她沒注意到被偷拍,是旁邊熱心男乘客看到古男拿手機,放到她的裙子下方偷拍,通知捷運警察隊來逮人。 北市議員陳建銘質疑古姓警員蹺班喝酒,還變成捷運偷拍哥,事後保一總隊竟只記三支申誡,根本是包庇。 昨出席記者會的保一總隊副中隊長劉宥宏說是「誤會一場」,指古員當天搭捷運去上班,上班前喝酒管不到,並指有老花眼的古員在測試手機功能,手機拿得較遠,被誤以為偷拍,但捷運警察隊調查後移送北投分局,保大依違反勤務工作紀律記他三支申誡,偷拍則待司法調查判決。 |
||||||||||||||
| abc1234567 | #1【專業回覆】2011-12-05 11:29 | |||||||||||||
|
按刑法第315-1條規定: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 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 |
|||||||||||||
| 2006-2012 無漏律師事務所 ©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. 連絡電話: 05-2349870 |